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779号
南京鸿兴汇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吴其盛: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玛吉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鸿兴汇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吴其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货款200630元及利息(以200630元货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3年5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二对第一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10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联系电话:025-8376853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