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1590号
吴有清:
本院受理原告李欢与被告吴有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937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937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