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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诉被告刘燕信用卡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3-2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6306

刘燕:

本院受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630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刘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53610.9元,并支付以46477.17为基数,自2022年2月11日起,以7133.73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1日起,按照《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分期付款手续费、逾期还款违约金(总额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42元减半收取921元,由被告刘燕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四年三二十

 

 

 

承办法官:成子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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