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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首塑特种工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美敦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3-1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727号

苏州美敦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首塑特种工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的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35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应良华

联系电话:025-8376866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