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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惠达建筑机械经营部诉被告张公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3-1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1008号

张公勇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惠达建筑机械经营部诉被告张公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389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暂计12390.35元(以43890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为1146.63元;以4389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1月29日为11243.72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5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四年三十八

 

 

 

承办法官:吕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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