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5785号
邵忠明:
本院受理余知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578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邵忠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余知桂支付苗木款1316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13160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30元,由被告邵忠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陈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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