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5714号
高小康:
本院受理南京市浦口区秦丰玻璃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571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高小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市浦口区秦丰玻璃店支付货款2296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296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南京市浦口区秦丰玻璃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36元,由被告高小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成子忠
联系电话:025-8376899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