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刘延发诉被告孙余峰、南京市浦口区江淮船舶修造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3-1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1077

孙余峰、南京市浦口区江淮船舶修造厂

本院受理原告刘延发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6550元并赔付相应货款的银行利息。、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下午3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〇二四十五

 

 

 

承办法官:邵晓瑞

联系电话:025-83768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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