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955号
张峰:
本院受理原告骆宏谱诉被告张峰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款1911800元,并自本案立案之日起向原告承担利息损失(以LPR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郑鹏
联系电话:025-8376875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