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赵纪华诉被告耿亮、第三人徐春妃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3-1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718

耿亮、徐春妃

本院受理原告赵纪华与被告耿亮、第三人徐春妃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对第三人所负款项在1250000元范围内向原告承担付款责任。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均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日上午9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江浦人民法庭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十三

 

 

 

承办法官:谢明   

联系电话:025-8376863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