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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张明银诉被告南京瀚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何启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3-1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682号

南京瀚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何启兵:

本院受理原告张明银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4000元并支付利息,暂定400元(以14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9月29日起至劳务费全部付清时止);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四年三月五日

 

 

 

承办法官:应良华

联系电话:025-83768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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