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145号
滕俊:
本院受理原告戚春诉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滕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戚春欠款260,000元及利息(以26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200元,由被告滕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苏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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