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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诉被告杨萌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3-1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5156号

杨萌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与被告杨萌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5156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杨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保险赔款109785.66元、保险费1658.04元,合计111443.7元;二、被告杨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违约金(以111443.7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4日起按每日0.04%的标准计算至上述欠款实际支付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2530元,由被告杨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四

 

 

 

承办法官:王宠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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