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潘玉朋诉被告郭本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3-1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735

郭本荣:

本院受理原告潘玉朋诉被告郭本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费721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2120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律师费7000元由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三个规定”监督卡、廉政监督卡。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〇二四

 

 

 

承办法官:赵宝霞

联系电话:025-83768528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