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821号
南京诺依曼置业咨询有限公司、沈慧、南京笛卡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永超与被告吴秀玲、南京诺依曼置业咨询有限公司、沈慧、袁伟,第三人南京笛卡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请求:一、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利息7500元及违约金(按0.05%/天计算,自2019年11月29日起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二、判令各被告共同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服务费10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三月一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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