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陈永超诉被告吴秀玲、南京诺依曼置业咨询有限公司、沈慧、袁伟,第三人南京笛卡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3-0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821号

南京诺依曼置业咨询有限公司、沈慧、南京笛卡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永超与被告吴秀玲、南京诺依曼置业咨询有限公司、沈慧、袁伟,第三人南京笛卡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请求:一、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利息7500元及违约金(按0.05%/天计算,自2019年11月29日起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二、判令各被告共同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服务费10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9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