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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明发集团南京建材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隼金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周金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2-2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5737

上海隼金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周金林

本院受理告明发集团南京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隼金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周金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573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上海隼金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明发集团南京建材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39222.9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39222.96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3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上海隼金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明发集团南京建材发展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3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周金林对被告上海隼金建筑装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38元,由被告上海隼金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周金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月二十八

 

 

 

承办法官:应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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