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5636号
芦胜桃:
本院受理原告汪德玲与被告芦胜桃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563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芦胜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汪德玲63387.03元;二、驳回原告汪德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4元,由原告汪德玲负担34元,被告芦胜桃负担54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应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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