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592号
南京珈南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国蝉诉你单位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充值款项153452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上午9时5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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