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6479号
谢亚凤、李付才: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浦珠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诉被告谢亚凤、李杰、李付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谢亚凤、李付才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64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谢亚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浦珠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截至2023年10月31日的利息为36693.37元,并自2023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15.4%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谢亚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浦珠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律师费15000元;
三、被告李杰、李付才对上述第一、二项所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13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933元,由被告谢亚凤、李杰、李付才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联系电话:025-8376860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