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6297号
林东:
本院受理原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62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林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支付物业费7453.72元及违约金(以7453.7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11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2元,由原告负担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负担70元,由被告林东负担82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苏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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