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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江苏金润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浦口分公司诉被告毕书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2-2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781号

毕书木: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金润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浦口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2020年12月5日-2022年12月12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3441.6元(1.36元/月•平方米×104.31平方米×24.26月);二、请求判令被告从催告期满之日起按每日应交物业服务费用的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暂按200元计算;三、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10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