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雍守林诉被告南京同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何启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2-2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683号

南京同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何启兵:

本院受理原告雍守林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3000元并支付利息暂定400元(以13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问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9月29日起至劳务费全部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9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十一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