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683号
南京同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何启兵:
本院受理原告雍守林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3000元并支付利息暂定400元(以13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问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9月29日起至劳务费全部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