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4726号之二
江苏晟崧源服饰有限公司、钱维梅:
本院受理原告汉中中豪服装有限公司诉你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变更为:1、解除原告与被告江苏晟崧源服饰有限公司订立的编号为GMY2022-06加工合同;2、判令被告江苏晟崧源服饰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251109.32元;3、判令被告钱维梅对被告江苏晟崧源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1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永宁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官:潘玉君
联系电话:025-8376878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永宁人民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玉兰路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