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4882号之一
韩生秋:
本院受理原告韩生林诉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与汤泉街道办事处于2013年12月15日签订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协议》项下权益归原告所有,选定房屋在具备办理不动产权证条件时,由被告协助将房屋登记于原告名下;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永宁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
承办法官:潘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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