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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亿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2-0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6173

李钢

本院受理告南京亿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617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李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京亿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4073元;二、被告李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京亿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以4073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2日起,按照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南京亿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月二

 

 

 

承办法官:应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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