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5984号
张美萍: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浦口康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59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美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南京浦口康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861.3元、公摊费270元,合计1131.3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美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日
承办法官:张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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