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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吴发证诉被告南京埔义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刘闯、杨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2-0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0111民初5482

杨浩:

本院受理原告吴发证与被告南京埔义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刘闯、杨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被告赔偿原告损失计人民币226100.27元; 2、判令被告支付2022年10月 1日至2022年11月2 日的劳务费 4399.89元 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鉴定费2672.96元由被告承担。追加被告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3)苏0111民初5482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永宁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

 

 

 

承办法官:鄢志文    

联系电话:025-8376864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永宁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玉兰路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