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6299号
陆国荣、胡美琴:
本院对原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被告陆国荣、胡美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629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陆国荣、胡美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物业服务费19743.32元;二、驳回原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4元,由被告陆国荣、胡美琴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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