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4211号
扬州瑞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恩全:
本院对原告南京市江北新区祥臻钢管扣件租赁中心诉被告扬州瑞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恩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421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扬州瑞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市江北新区祥臻钢管扣件租赁中心工程款126328元及利息(以12632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7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陈恩全对被告扬州瑞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
承办法官:徐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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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