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6496号
马成明、江苏宁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盛洁诉被告马成明、江苏宁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7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两被告支付律师费19000元、保函费1400员;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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