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495号
孙晓峰:
本院受理原告张敏诉被告孙晓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共同赔偿申请人误工费62904.5元(7175.3元/月*5个月-2972+6000元/月*5)、护理费10700元 (住院5天*100元/天+出院85天*120元/天)、营养费4500元 (50元/天*90天)、鉴定费2298.12元;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