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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张敏诉被告孙晓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1-3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0111民初495号

孙晓峰

本院受理原告张敏诉被告孙晓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共同赔偿申请人误工费62904.5元(7175.3元/月*5个月-2972+6000元/月*5)、护理费10700元 (住院5天*100元/天+出院85天*120元/天)、营养费4500元 (50元/天*90天)、鉴定费2298.12元;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9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一月二十九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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