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5441号
桂娴娴:
本院受理原告桂士龙与被告尹友林、桂娴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54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尹友林、桂娴娴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桂士龙归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68元,财产保全费3553元,共计13421元,由被告尹友林、桂娴娴共同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黎庆东
联系电话:025-8376856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