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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言诺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有振、安徽钦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1-2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5377号

黄有振、安徽钦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言诺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有振、安徽钦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0111民初53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黄有振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言诺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657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6570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0.9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南京言诺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1496元,由被告黄有振负担。

公告之日起30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十二

 

 

 

承办法官:黎庆东

联系电话:025-8376856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