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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金鸿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陶永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1-2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0111民初5479

陶永芳

原告南京金鸿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陶永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20230111民初5479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陶永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金鸿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6637.34元、公摊费1450.44元,合计8087.78元;二、被告陶永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金鸿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以8087.78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南京金鸿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陶永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〇二一月二十二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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