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5870号
曹忠:
本院受理原告杨明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587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曹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杨明洋归还借款本金85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8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4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明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元,由被告曹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应良华
联系电话:025-8376866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