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3899号
孙蓉婕:
本院受理原告赵桂琴、陈靓与被告周峰、孙蓉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38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周峰、孙蓉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桂琴、陈靓购房款700000元及利息(以7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7月1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00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14820元,由被告周峰、孙蓉婕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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