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张培友诉被告魏鑫、窦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1-1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4531号

魏鑫、窦敏:

本院受理原告张培友诉被告魏鑫、窦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59257.36元(医疗费58658.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10天=300元、营养费50元/天×60天=3000元、护理费2200+100元/天×(90-10)天=10200元、误工费385.62×150天=57843元、交通费1000元、伤残赔偿金60178×20×10%=120356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900元,合计:259257.3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司法鉴定报告(张培友右肩袖损伤,遗留右肩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构成十级伤残)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黎庆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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