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5302号
南京弘吉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浦桥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530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南京弘吉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浦桥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4618.3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204618.35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20日起,按照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90元,由被告南京弘吉建材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应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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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