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6100号
郭兴文:
本院对原告陶林与被告郭兴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610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郭兴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陶林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6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3320元,由被告郭兴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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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