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华宗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光龙、江苏森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国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天文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1-1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6642

芜湖天文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华宗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徐光龙、江苏森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国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天文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64015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640151元为基数,从2023年1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2、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14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十七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