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168号
滕宏阳: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滕宏阳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80686.71元。截至2023年2月12日,欠款本金59791.57元,利息16434.68元,违约金4146.44元,取现手续费74.02元,杂费240元。自2023年2月13日之后的利息、费用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