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徐宇亮信用卡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1-1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163号

徐宇亮:

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截至2023年1月9日的本金50938.58元,利息26436.18元,违约金4509.24元,分期手续费6856.19元,共计88740.19元,并支付自2023年01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和费用(按照《华夏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9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十七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