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齐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叶启仓、汤健宁、南京惠通创意展示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1-1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4321之一

叶启仓、汤健宁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齐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你们及被告南京惠通创意展示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58.4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暂定27730.27元(以58.4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7日起,按照一年期LPR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5月15日);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永宁人民法庭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十五

 

 

 

承办法官:潘玉君

联系电话:025-8376878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永宁人民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玉兰路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