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刘海涛诉被告张安兴、黄德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1-1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0111民初6845

张安兴

本院受理原告刘海涛与被告张安兴、黄德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94000元,并以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偿还完毕日止按签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二、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损失15000元;三、判令原告对被告抵押给原告的“浦口区江浦街道西水湾路1号西水湾家园55幢4单元307室”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以偿还被告所欠原告的借款本金及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律师费、诉讼费以及其他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四、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下午14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〇二一月十五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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