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6845号
张安兴:
本院受理原告刘海涛与被告张安兴、黄德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94000元,并以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偿还完毕日止按签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二、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损失15000元;三、判令原告对被告抵押给原告的“浦口区江浦街道西水湾路1号西水湾家园55幢4单元307室”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以偿还被告所欠原告的借款本金及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律师费、诉讼费以及其他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四、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下午14:3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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