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2945号
杨泽礼、砀山县瑞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濉溪分公司、砀山县瑞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南京市六合区闫召文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杨泽礼、砀山县瑞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濉溪分公司、砀山县瑞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29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南京市六合区闫召文建材经营部支付33100元;2、被告杨泽礼、砀山县瑞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南京市六合区闫召文建材经营部支付20000元;3、驳回原告南京市六合区闫召文建材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862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