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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创之昊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乾兴门窗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1-1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5973

南京乾兴门窗玻璃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创之昊建材有限公司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59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南京乾兴门窗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创之昊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24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24000元为基数,2023年10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72元,保全费1250元,合计4422元,由被告南京乾兴门窗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十二

 

 

 

承办法官:邵晓瑞

联系电话:025-8376860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