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6528号
北京大业美家家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北京大业美家家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冯经纬诉被告北京大业美家家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北京大业美家家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室内装饰软装设计协议》、《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合同附件》及《整体家居产品代购合同》;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其已经支付的款项共计183065元;判令被告二对第2项诉请承担赔偿责任;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徐馨
联系电话:025-8376872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