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6443号
南京世纪鸿城地产有限公司、北京世纪鸿城置业有限公司、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汤有年与被告南京世纪鸿城地产有限公司、北京世纪鸿城置业有限公司、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房屋成交奖3万元;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3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江浦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谢明
联系电话:025-8376863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