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吴刚、李晓诉被告上海海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上海海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日期:2024-01-1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6251

上海海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上海海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吴刚、李晓与被告上海海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上海海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62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刚、李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刚、李晓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一月十

 

 

 

承办法官:谢明

联系电话:025-8376863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