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4903号
王燕:
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诉被告王燕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490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支付借款本金58708.63元;二、被告王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支付利息及手续费(截至2023年1月9日的利息为47867.87元、手续费为6828.09元;自2023年1月10日起,按照《华夏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继续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但利息和手续费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驳回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64元,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负担107元,被告王燕负担2557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承办法官:应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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